遼寧天宇電梯安裝銷售有限公司
聯系人:尤經理
電 話:024-31531285
郵 箱:1169748011@qq.com
公司網址:www.zd-logistics.com
地 址:沈陽市皇姑區黃河南大街112巷3號
注冊地址:沈陽市皇姑區陵東街10號8門
郵 編:110002
遼寧天宇電梯安裝銷售有限公司
聯系人:尤經理
電 話:024-31531285
郵 箱:1169748011@qq.com
公司網址:www.zd-logistics.com
地 址:沈陽市皇姑區黃河南大街112巷3號
注冊地址:沈陽市皇姑區陵東街10號8門
郵 編:11000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電梯安裝安全管理,保證住宅電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原建設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電梯的購置、安裝、改造、修理、使用、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電梯,是指安裝在含有住宅房屋的建筑中用于居民生活的乘客電梯。
第三條本市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質量技術監督等相關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及本辦法規定負責住宅電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住宅電梯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住宅電梯安全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舉報或反映涉及住宅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接到舉報或反映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住宅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建立住宅電梯安全綜合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含鄉鎮人民政府,下同)、質量技術監督、住建、規劃、物業主管、安全生產監管、公安、信訪等部門參加;
(二)督促、協調解決住宅電梯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預防事故發生,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三)組織、協調使用管理單位籌措電梯修理、改造和更新資金;
(四)將住宅電梯納入社區網格化管理范疇,依托電子政務平臺,實施安全信息共享。
第六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住宅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加強對住宅電梯安裝、改造、修理、使用、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檢查等工作環節的監管;
(二)嚴格執行電梯準入、準用制度;
(三)宣傳普及電梯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協助街道辦事處,對社區網格員實施住宅電梯安全監管教育培訓;
(四)督促指導相關單位開展電梯應急救援演練。
第七條物業主管部門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引導、推進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引導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二)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有關規范履行住宅電梯管理職責,規范物業綜合服務費用于住宅電梯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養;
(三)指導監督業主依法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修理、改造或更新住宅電梯。
第八條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負責住宅電梯安全的綜合監管工作;
(二)負責住宅電梯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協調工作。
第九條住建部門負責督促開發建設單位,在新建住宅小區正式移交物業服務企業前,履行住宅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條規劃、監察、公安、信訪、物價、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住宅電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新聞媒體、社會團體、學校、基層群眾性組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電梯安全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用電梯,增強公民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三章安裝、改造與修理
第十二條開發建設單位或者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購置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住宅電梯。
第十三條住宅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指導和監控,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住宅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業務應當由具有相關資質的人員進行,且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第十四條從事住宅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住宅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不予接受書面告知,并視為施工單位未依法履行書面告知義務:
(一)擬安裝、改造、修理的住宅電梯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的;
(二)擬進行的安裝、改造、修理活動超越施工單位許可范圍的;
(三)將安裝、改造、修理業務進行轉包或者分包的。
第十五條住宅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使用管理單位。
第十六條住宅電梯配置數量、功能、安裝質量,應當符合規劃設計和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
住宅電梯的安裝、改造和修理過程,必須經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對未按規劃設計要求安裝電梯、電梯安裝質量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住宅工程,住建部門在進行竣工驗收時,不予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四章使用與日常維護保養
第十七條住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是住宅電梯的安全管理責任主體。住宅電梯的使用管理單位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開發建設單位未將住宅電梯移交給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的,開發建設單位為使用管理單位;
(二)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將住宅電梯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單位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單位為使用管理單位;
(三)業主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單位管理,成立業主大會的,業主大會及其業主委員會為使用管理單位;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全體業主共同承擔住宅電梯安全管理責任,且應當共同協商明確一位業主為電梯安全管理的責任人,其他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住宅電梯的安全管理,建立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住宅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持住宅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隨時與使用管理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系;及時對電子政務平臺有關本單位使用住宅電梯的相關信息進行處理、反饋;
(二)在住宅電梯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電梯使用標志》、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使用管理單位名稱、應急救援電話、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名稱及其投訴電話等;
(三)依法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建立住宅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四)由具有相關資質的人員專門保管住宅電梯層門專用鑰匙,其他任何人員不得擅自使用專用鑰匙開啟電梯層門;
(五)制定突發事件或者事故的應急措施與救援預案,適時進行救援演練。發生事故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電梯,組織應急救援,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六)住宅電梯發生乘客被困故障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安撫乘客,組織電梯日常維護保養作業人員實施救援;
(七)在住宅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組織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八)聘用有相應許可的單位對住宅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并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督促檢查日常維護保養工作開展情況和質量;
(九)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并對安全管理人員進行電梯安全教育和培訓,未明確安全管理人員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十)對住宅電梯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每日進行一次巡查;
(十一)對利用住宅電梯裝運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時,應當對電梯轎廂進行相應保護,并派人員進行現場管理,不得超載、超負荷使用電梯。
第十九條住宅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住宅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確保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
(二)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三)接到使用單位、電子政務平臺等渠道的故障信息后,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及時對電子政務平臺有關本單位維保的住宅電梯相關信息進行處理、反饋;
(四)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申報定期檢驗。檢驗機構應當按規定時限對申報的電梯進行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或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提前退出或變更,應當向物業主管部門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通報。物業主管部門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過渡期間住宅電梯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住宅電梯乘客應當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坐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三)拆除、破壞電梯的部件及其附屬設施;
(四)超過電梯額定載重量;
(五)在轎廂內蹦跳、玩耍打鬧;
(六)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鼓勵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鼓勵安裝電梯故障監測系統,增強防范和化解電梯安全事故風險的能力。
第五章資金保障
第二十四條住宅電梯日常運行維護保養資金應當由使用管理單位從物業綜合服務費、專項服務費、業主分攤資金中支出。業主應當按時足額繳納上述資金。
第二十五條住宅電梯修理、改造和更新資金,應當按下列規定籌措落實:
(一)對有專項維修資金的住宅,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協調使用管理單位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手續,用于電梯修理、改造和更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提供技術指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在缺口的,業主大會應當及時制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續交方案,并督促業主續交。
(二)對無專項維修資金的住宅,按照“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由業主自行籌措。有物業經營收益的,經業主同意從屬于業主所有的物業經營收益中籌措。
第六章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依托電子政務平臺,及時對住宅電梯相關信息進行登記、處理及反饋。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開展住宅電梯監督檢查,督促使用管理單位整改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住宅電梯,對使用管理單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到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住宅電梯依法予以查封。在實施住宅電梯查封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事先應當將相關情況通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所在街道辦事處,必要時通報信訪、物業主管、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法定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原建設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住宅電梯安全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施行過程中上級國家機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